7月31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宜昌市空气质量,宜昌市发布《关于划定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于8月28日起正式实施。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以柴油为动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常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材料装卸机械、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通告》新划定的禁用区域范围(道路合围区域)包括,峡州大道、西陵二路快速路、发展大道、东方大道、东城路、小鸦路、橘颂大道、鄢南路、夷兴大道、平云三路、平云四路以西至长江;峡州大道、机场路、迎宾路、桐岭路、正大路以西至长江;夷桥路、江城大道、点军大道以东至长江。
上述区域内,全天候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应急抢险机械除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执行相应强化管控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2018年,宜昌市首次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来,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管理规定,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市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总量突破1.2万台,新登记的高排放机械占比降至4%以下。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大对《通告》的宣传力度,《通告》正式实施后,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进一步降低城区移动源污染排放,为“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圆满收官奠定良好基础。(记者杨婧、通讯员徐永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