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7月10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陈木子)绩效考核翻旧账?扣了工资还要丢饭碗?某公司员工张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双重处罚”。
7月10日, 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产业园法庭获悉,经过两审终审,该案作出判决,明确对用人单位“翻旧账”和“一事二罚”说不,认定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行为违法,需支付赔偿金9万余元。
张某自2014年起就职于某公司从事物业服务。2022年底,公司以张某2014年4—6月期间不按时参加部门会议、值岗期间脱岗、未按公司标准着装上岗等理由,将张某的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2023年4月,在张某继续正常工作近一年后,公司突然以张某在“2022年4—6月存在脱岗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此举构成违法解除,提起劳动仲裁。2023年9月,武汉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某主张,认定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裁决该公司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公司已在2022年对张某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时隔近一年后,某公司又以 同一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虽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罚,但不得“一事二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受处罚的违纪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
法院最终认定,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系违法解除,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余元。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承办法官。据介绍,“一事不再罚”原则虽源自行政法领域,但其蕴含的法律精神已广泛应用于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已广泛适用于包括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案件。
据悉,一审宣判后,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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