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7月4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杨静)7月4日,记者从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获悉,在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某公司因在高管离职后次日才送达书面通知解除竞业限制,被判额外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6.8万余元。
“就通知晚了一天,公司赔了6万多元!”武汉某公司负责人拿着判决书连连感慨,这场官司给企业用工管理敲响了警钟。
2022年2月,王先生入职武汉某公司担任总经理,月薪6.8万余元。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禁止协议约定,王先生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按月支付原工资三分之一的补偿金。若公司在王先生离职前书面通知免除竞业限制禁止义务,则无需支付补偿。
2023年6月20日,王先生满60岁,达到退休年龄,王先生被返聘继续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23年12月28日,王先生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于同日向王先生出具了《离职证明》,王先生当天就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
这天,公司通过聊天软件告知王先生,公司决定将不执行竞业禁止协议,并于第二天正式送达书面《取消竞业禁止协议义务的通知》。
王先生不满该做法,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退休至离职)加3个月(解除补偿)的补偿金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竞业限制制度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其权益不受侵害而安排的,这一制度不因劳动者退休而改变。王先生作为退休返聘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应从退休之日起算,而应当从王先生实际离职之日即2023年12月28日起算。
本案中,武汉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聊天软件向王先生发出信息,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禁止协议,此处的“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应为书面文件的方式,而非发送信息的方式。因此,武汉某公司解除竞业限制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该公司向王先生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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