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公布市场监管领域第一批服务型执法指导性案例
恩施日报 2025-05-27 08:08

恩施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学成 通讯员杨平)为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深入推行服务型监管执法,州市场监管局日前公开发布2025年第一批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8个。

恩施市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首府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消费者在恩施市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首府分公司购买的产品过期,并提供购物小票。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初次违法,食品货值金额不大,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案发后积极改正,立即检查商品日期,下架临期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利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但在介绍产品时,分享了顾客使用涉案产品后前列腺疾病的一些改变,构成虚假宣传。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积极改正,并取得投诉人谅解,涉案产品正规生产、检验合格,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行政指导教育。

建始县某速递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案。2024年5月,建始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填报的“工伤保险”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信息与实际缴纳信息不相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巴东县某农副产品营业部网络销售虚假宣传案。消费者在拼多多平台购买某店铺1公斤黄豆,商品详情中“是否为有机食品”标注为“是”,收到商品后发现包装无有机食品绿色认证标志和17位有机查询码。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是农业初级产品,在案件调查中主动配合、如实陈述,属初次违法,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宣恩县某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规范案。当事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在标签上标注了茶叶等级,未标注大小叶种,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咸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当事人从恩施市某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山药销售,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属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来凤县某厨具销售经营部侵犯“FOTILE方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曾经取得方太厨具专卖权,被注册商标“FOTILE方太”持有人授权合法使用。授权到期后,当事人自行处理店内样机及库存,从而沿用店铺之前的装潢、门头招牌,店内展柜摆有“FOTILE方太”广告KT板、墙壁上张挂“FOTILE方太”广告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陈述、积极配合,立即自行改正,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涉案产品并非假冒,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恩施某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恩施某饮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碱性天然富硒饮用水,标签有“世界硒都 天然活泉”“硒天然山泉水”字样,暗示了水中含有硒成分,但检测报告中涉案产品含硒量未达到富硒标准,构成虚假广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撤销“富硒”广告用语,涉案产品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结果合格,未对消费者造成实际危害,违法行为轻微,且初次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家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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