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建华(华东师范大学)
近日,青岛李沧区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行人碰撞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激烈讨论。女子刘某边走路边接电话,突然转身与后方正常行走的王某相撞。刘某当场倒地,经检查确诊为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最终,在法官多次调解下,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案件看似圆满化解,然而,这一结果却引发公众热议:人们质疑,这究竟是“和稀泥式”的司法妥协,还是“碰瓷”的成功?
图源长江日报
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的调解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法官调取监控记录后分析认为,刘某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王某则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需分担责任。然而,争议焦点在于,“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法院将机动车安全距离的概念延伸至行人之间,这一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引发质疑。有人认为,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也有人担心,这会成为不良先例,让行人在行走时无所适从。
从社会影响角度分析,该案件的调解结果令不少人产生“碰瓷成功”的担忧。在公众认知中,刘某突然转身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而王某正常行走却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大众朴素的公平观念相悖。若类似情况都如此处理,可能引发不良行为——一些人或许会故意制造碰撞事故以获取赔偿,这无疑会加剧社会信任危机。自“彭宇案”后,社会上便出现老人摔倒不敢扶的现象,此次事件或进一步强化公众的这种担忧,使人们在公共场合更加小心翼翼,甚至冷漠对待他人,这对社会和谐发展极为不利。
从司法目的来看,调解的初衷是快速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节省了司法资源,从这个角度讲,案件调解似乎达到了司法目的。但是,司法不仅要追求效率,更要追求公平正义。若调解结果让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那么“和稀泥式”的化解或许只是表面成功,实则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观与行为导向。
那么,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引发的争议呢?首先,在法律制定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人在公共道路上的行为规范与责任划分,避免出现法律空白与模糊地带。其次,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应当更加谨慎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社会影响与公众接受程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加强对公众的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与规则意识,让人们明白在公共场合应遵守规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青岛这起行人碰撞案件的“圆满化解”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皆大欢喜,它暴露了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和社会道德风险的担忧。只有通过完善法律、公正司法和加强法治教育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避免让“碰瓷”的担忧成为现实,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编辑:余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