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经质证的可信时间戳证据与判决结论说起
可信时间戳作为一种能证明电子数据在特定时间点已存在、完整且可验证,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在如今数字化时代的各类纠纷中频繁作为关键证据出现。按照法律规定及司法程序的常规流程,任何证据要被法庭采信作为判决依据,均需经过质证环节。
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主持下,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进行说明和质辩的活动。这一过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质疑、辩驳的权利,通过充分的辩论,让法官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证据的本质,从而准确判断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可靠依据。
然而,近日杭州市二审开庭审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时,继续出现可信时间戳证据未经质证便被用于支撑判决结论的情况。据报道,2024年11月11日中午,杭州互联网法院线上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当天,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水印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和水印公司已对相关网页链接进行了公证的证据未进行质证。
2024年12月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华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50 元。2024年12月11日,被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2月24日下午,杭州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该案由审判员李奕、徐珺、吴联倘,法官助理傅枫雅审理。
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水印公司是否有权向华媒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华媒公司再次认为,早在2024年1月9日水印公司申请人韩桂芝通过可信时间戳进行取证,而水印公司与快报公司的著作权实施许可合同2024年5月20日才签订,水印公司在取证时,尚未获得著作权许可,不具备诉讼资格。
二审开庭当天,对水印公司提供有争议的可信时间戳和水印公司已对相关网页链接进行公证的证据,杭州市中院仍然未进行质证。杭州市中院认为,水印公司提交《著作权实施许可合同》显示,其获得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普通许可及维权许可,具有提起本案诉讼资格。
4月7日,杭州市中院驳回华媒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杭州二审对有争议的可信时间戳证据未质证就下结论,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质证的法定程序。这可能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无法对证据进行辨认、质疑、说明和辩论,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未经质证的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得到确认。对于可信时间戳证据,虽然其具有一定的技术保障,但仍可能存在取证流程不规范、来源不可靠等问题。如果未经质证,这些问题就难以被发现和解决,可能导致法院依据有瑕疵的证据作出错误的判决。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二审法院未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质证,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使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那么判决所基于的事实可能是不准确的,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得判决结果缺乏坚实的证据基础,难以服众。
而且,这种做法也与审判公开原则相悖。审判公开不仅要求审理过程公开,让公众能够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貌,更要求审判结论公开,且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要公开透明。当可信时间戳证据未经质证就被用于判决时,公众无法知晓该证据在法庭上经过了怎样的审查判断过程,对于判决的公正性难以形成清晰认知,这无疑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使公众对司法系统产生信任危机。
总之,从未对可信时间戳证据质证就下判决结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严肃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为维护司法公正,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每一份证据都能在经过充分质证后,再被合理、合法地用于判决,让司法的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检验。(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