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多次向窗外丢建筑垃圾,砸伤楼下行人,法院判了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31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陈木子)有人从楼上窗户口往楼下扔装修垃圾,不仅扔了多次,还砸伤了楼下的行人。这种鲁莽的行为,让他不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还要缴纳罚金。

3月31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处姜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日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3年8月下旬,姜某在某社区21栋402室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其间,姜某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外往下抛出,砸中了在楼下捡拾废品的被害人李某,导致其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第6肋骨折。

2023年9月,经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年10月19日,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姜某赔偿了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被害人李某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承办法官介绍,“情节严重”是高空抛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入罪要件,对高空抛物罪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时间、抛掷物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险程度,妥当作出判断。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姜某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否符合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本案中,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看,被告人姜某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外往下抛出,可见其有较深的主观恶性。从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程度看,无论是行为的地点、时间,还是从抛掷的物品种类看,姜某的行为都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从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看,姜某的抛物行为伤及被害人李某背部、胸部、致使其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造成了实际的人身损害结果。

综上,被告人姜某多次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区域,从高空抛掷危险程度较高的建筑垃圾,导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上述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要件,构成高空抛物罪。

鉴于姜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等情节。日前,东湖高新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编辑:符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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