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栋水管破裂,居民家中进水,哪个来赔?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2月11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董星星)2月11日,武汉市新洲区法院阳逻法庭的法官和居民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新洲区法院阳逻法庭法官卢婷讲述了一起物业纠纷。

陶某是新洲某小区的业主,A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

2024年7月,因暴雨导致陶某所在楼栋的水管发生爆裂,造成楼道内严重积水,雨水从楼道灌入陶某的房屋内。凌晨4点,陶某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物业公司直到早上8点30分才派人来到现场,致使陶某房屋内部家具被水浸泡,导致屋内地板开裂。

随后,在物业公司的协助下,陶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陶某房屋的损失,是由房屋管道设计缺陷、隐蔽工程塌陷,暴雨(自然灾害)导致的,非物业管理范围之内,保险责任不成立,拒绝赔偿。

2024年8月,陶某将物业公司、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自家的损失共计1.8万余元进行赔偿。

卢婷表示,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对陶某房屋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本案中,陶某在凌晨4点发现家里进水,立刻向物业公司反映,而物业公司在四个半小时之后,也就是上午8:30分才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可以想象,在暴雨的天气里,连续四个半小时的进水会对家里地板、家具造成怎样的影响。  

据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与原告陶某的房屋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保险公司应对陶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是所有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的案子,法院都会支持。”法官助理韦丁钰说,业主有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权利,也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如果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由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不一定会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

长江新区阳逻街道周冲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汪敏曾调解过物业纠纷。在直播间,她向法官提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业主有效?”武汉市新洲区法院阳逻法庭副庭长梅婷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业主以物业公司未与自己签订物业合同,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为由拒交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符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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