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老夫妇将儿子告上法庭 检察机关帮助老人追索赡养费
安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2024-10-22 08:57

“判决两名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分别支付原告阮某、周某赡养费各1000元……”近日,经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阮某、周某夫妇追索赡养费一案顺利结案。

现年84岁高龄的阮某生活困难,老伴周某双目失明。两位老人虽育有四子女,但是一直面临着“养儿难防老”的困境。老人的二儿子系在册五保户,且为一级视力残疾,基本生活依靠政府接济,三女儿系肢体二级残疾,两子女均没有赡养能力。老人的大儿子在外地工作,多年未回家,这个家庭的重担则落在了老人小儿子一人身上。家人几经联系大儿子,要求其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但终究无果。

在充分了解阮某的家庭情况以及多方调查核实之后,检察官认为其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且有支持起诉的必要性。根据法律规定,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制发了《支持起诉书》,依法支持起诉。

太湖县检察院考虑到案件审查办理需要一段时间,而阮某当前生活急需要帮助,遂对阮某开通了绿色通道,及时安排救助资金,对二老进行先行救助。为提升救助效果,该院还邀请县妇联对阮某进行联合救助,县妇联按相关政策规定决定对其启动联合救助程序。同时,为维系好亲情关系,该院还联合了县法院与当地村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希望促成阮某与其两位儿子和谐解决纠纷。

经多次调解,阮某两位儿子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但在赡养费具体承担等问题上,调解未能成功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法院经过综合考虑,依法判决两名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分别支付原告阮某、周某赡养费各1000元。自此,这场追索赡养费的纠纷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机制之下画上了句号。

承办检察官表示:百善孝为先,赡养是法定。《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应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确保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还应通过关心、陪伴,满足父母的精神需求。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小单位,应时刻保持沟通、理解和包容,让家庭的温情常伴老人的晚年生活。 (全媒体记者 余永生 通讯员 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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